奥一新闻注意到,日前,龙华政府在线官网公布龙华福城深圳某除险加固工程“1·13”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1月13日13时40分许,福城街道深圳某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一般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据了解,事发工程名为“深圳某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位于福城街道茜坑社区,是《深圳市水库除险加固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 年)》的重点项目之一,资金来源为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24853.00万元。涉事围堰填筑工程是为建设输水兼放空隧洞而必须实施的临时工程。该围堰填筑工程于2024年1月5日开始施工,截至1月13日已完成约2.5万方填筑量,约占围堰填筑总工程量的25%。
展开剩余83%经调查认定,龙华福城深圳某除险加固工程“1·13”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相关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按施工方案施工和未检查并消除运输车制动系、行驶系不合格的事故隐患,致驾驶员驾驶运输车进入涉事工地卸料时失控落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经过
聂某进卸料往后倒车时
随车一并掉落至水库
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1月13日,聂某进驾驶车牌为粤BHTXXX的石渣运输车运送石料进入某水库围堰填筑项目工地,至中午,已完成两车石料运送工作。13时40分许,聂某进驾驶石料运输车运送第三车石料到某水库围堰填筑项目工地,在围堰填筑斜坡准备卸料往后倒车时,车辆沿斜坡滑落至水库,聂某进亦随车一并掉落至水库。
事发后,在场的中国某工程公司施工员周某新立即呼救,向工地管理人员报告事故情况,拨打了119、120电话。
1月13日下午公益救援队先后两次潜水进行搜救,因水温和能见度原因未能发现溺水人员。14日11时15分救援队将聂某进搜救上岸,经法医确认死亡。
接报事故信息后,市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福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均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
经司法鉴定,聂某进死亡原因符合“生前入水溺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80万元。
原因查明
涉事石料运输车存在安全隐患
运送石料时车辆严重超载
调查报告显示,直接原因分析为——
☛ 人的不安全行为
聂某进未及时排查涉事石料运输车制动系、行驶系不合格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运送石料时超载运行。
☛ 物的不安全状态
1.围堰填筑形成斜坡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足;
2.围堰填筑施工填筑道路宽度低于围堰顶面设计宽度,无法满足施工方案中进占法施工的安全作业要求;
3.涉事石料运输车制动系、行驶系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调查报告,间接原因分析包括以下几点——
☛ 第一,中国某工程公司对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按《围堰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未督促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斜坡行车安全防护不足、进场车辆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第二,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围堰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对危大工程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斜坡行车安全防护不足、进场车辆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与杨某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 第三,黄河某公司未督促中国某工程公司、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按《围堰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围堰施工作业。
☛ 第四,深圳某工程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石料运输车制动系、行驶系不合格的隐患。
☛ 第五,杨某对聂某进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聂某进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石料运输车制动系、行驶系不合格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石料运输工作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聂某进个人,未与聂某进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 第六,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斜坡行车安全防护不足、进场车辆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值得注意的是,经技术鉴定该车严重超载,报告显示,事发时涉事石料运输车处于严重超载状态。根据涉事石料运输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5305Kg)及涉事工地称重记录单,该车13点20分进场时毛重记录为40580Kg,超过核定载质量9580Kg,事发时该车处于严重超载状态,违反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7.3.7条的规定。
处理建议
建议对相关人员和单位
依法进行处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1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聂某进未及时排查涉事石料运输车制动系、行驶系不合格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运送石料时超载运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处罚。
2
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建议
罗某,深圳人,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斜坡行车安全防护不足、进场车辆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3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建议
1. 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围堰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对危大工程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斜坡行车安全防护不足、进场车辆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与杨某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2. 中国某工程公司对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按《围堰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未督促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斜坡行车安全防护不足、进场车辆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杨某,江西省樟树人,涉事围堰石料供应商,其对聂某进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聂某进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石料运输车制动系、行驶系不合格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石料运输工作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聂某进个人,未与聂某进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深圳某工程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石料运输车制动系、行驶系不合格的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国某工程公司、杨某和深圳某工程公司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3. 黄河某公司未督促中国某工程公司、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按《围堰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围堰施工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市水务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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